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黑木耳、无根肉厚木耳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1、黑木耳(金品道嘉),当事人总部从常州松楠鑫辉商贸有限公司以27元/罐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生产厂商为福建邑珍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40g/罐,共进货24罐执行标准为GB 7096,销售价格为30.8元/罐;2、黑木耳(佳果食品),该产品为当事人总部从上海佳果蔬果有限公司以18元/袋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1日,生产厂商为上海佳果蔬果有限公司分公司,规格型号为150g/袋,共进货60袋,销售价格为23.8元/袋;3、无根肉厚木耳,该产品当事人总部从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25元/袋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4日,生产厂商为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138g/袋,进货80袋,销售价格为29.2元/袋。上述三款黑木耳产品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初检和苏州海关综合技术检测复检,均因“水分”项目不符合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
二、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黑木耳(金品道嘉)、黑木耳(佳果食品)和无根肉厚木耳,均因木耳的水分超标,不符合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被判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黑木耳(金品道嘉)、黑木耳(佳果食品)和无根肉厚木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经hjc888老品牌黄金城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当事人共销售了当事人共销售了24罐黑木耳(金品道嘉)、59袋黑木耳(佳果食品)和70袋无根肉厚木耳,货值金额共计4503.2元,获利727.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进货时已进行查验,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剩余的1袋黑木耳(佳果食品)和10袋无根肉厚木耳;
2、没收违法所得727.4元;
3、罚款2300元。
罚没共计3027.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企业将加强进货查验,对抽检不合格事项进行排查,防止相同的情况两次发生。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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